國家工商總局:2016年將對互聯網廣告全面監測
搜狐網:國家工商總局廣告司司長張國華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,新版《廣告法》正式實施后,廣告監測到的虛假違法廣告一經查實,將一律先行停播然后再立案查處,全國互聯網廣告監測中心將于年底建成,2016年就可實行對互聯網廣告的全面監測,新法規定,利用互聯網發布、發送廣告,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。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,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,確保一鍵關閉。
張國華說,今年4月28日,工商總局廣告數據中心正式啟用。數據中心啟用后,可以實現每3天對全國的廣告進行一次24小時的全面監測。根據監測到的違法廣告,國家工商總局再向地方工商部門派出線索。
針對公眾關心的互聯網廣告,張國華表示,目前,國家工商總局正在研究制定互聯網廣告暫行辦法,進一步完善后將推出。另外,全國互聯網廣告監測中心有望于年底建成,并于明年上線運行,對互聯網廣告進行全面監測。針對微博、微信等新媒體的廣告,張國華說,目前可以對公眾號的廣告進行監測,但對發在微信朋友圈的廣告,需要依據法律進行,“如果有人舉報,也可以查處”。
張國華介紹,對發布虛假廣告較為嚴重的媒體,將按照新法的要求定期公示。對廣告違法率居高不下、廣告違法問題屢查屢犯的媒體,將暫停廣告發布業務并通報有關部門追究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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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2015年9月起,新版《廣告法》將正式實施。今天上午,國家工商總局召開新《廣告法》實施新聞發布會。記者從會上了解到,總局建設了廣告數據中心,并加大了廣告的日常監測力度。屢次發布虛假廣告的廣告主或將面臨最高200萬的處罰,并吊銷營業執照。
根據新《廣告法》規定,廣告代言人不得為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做代言。要求廣告代言人必須先行體驗,可以提高其責任意識,也符合廣告真實性原則的要求。 此外,因“爸爸去哪兒”火起來的Kimi、天天等不滿10周歲的童星,將在廣告中暫別代言人的身份。因新《廣告法》規定,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得代言。 國家工商總局廣告司司長張國華表示,兒童作為演員出現在廣告中是可以的,但是兒童如果簽署廣告代言合同或收取代言費,都將被視為代言人。對于目前已經上市流通帶有兒童代言人形象的包裝物,張國華表示將有一定的寬限期,具體寬限期還在與全國人大商討中。
根據新《廣告法》規定,醫療、藥品、醫療器械、保健食品廣告不允許代言。因為這些都是關系到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務,由于人體的獨特性,作用于某個人有效并不代表對他人有效,廣告代言人做推薦證明本身不具有科學性。同時,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“本品不能代替藥物”。 現行《廣告法》沒有對代言人的法律規制。新《廣告法》中對明星代言也作了法律責任規定,明星代言不能只收錢而不擔責。只要明星代言的是虛假廣告,同樣負有連帶責任。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、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3年的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,不得利用其作為廣告代言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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